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新建、改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规划建设卫生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