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然村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