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畜禽养殖实行人畜分离,畜禽粪便和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乡村清洁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