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二)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三)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四)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处置;(五)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