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镇)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