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贸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垃圾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理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农贸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