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