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立法说明和相关的立法参考资料。报批的立法说明,只就法规合法性问题进行报告,一般主要报告以下内容:(一)需要立法解决的具体问题;(二)是否经过法定立法程序;(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四)与省政府规章是否一致,并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无变通规定情况及其变通内容和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