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立法说明和相关的立法参考资料。

报批的立法说明,只就法规合法性问题进行报告,一般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需要立法解决的具体问题;

(二)是否经过法定立法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与省政府规章是否一致,并说明不一致的理由;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无变通规定情况及其变通内容和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