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