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四)本省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外同类法规;(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六)其他相关资料。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搜集国外有关的立法资料、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