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括:

(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

(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

(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

(四)本省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外同类法规;

(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

(六)其他相关资料。

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搜集国外有关的立法资料、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调查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