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法规草案起草任务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和参考资料分别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