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本级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拨款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