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本级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拨款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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