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