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条已废止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