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对石刻及其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有关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