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对石刻本体实施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毁石刻;(二)新刻造像、符号及文字;(三)擅自拓印石刻;(四)其他损坏石刻本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