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对石刻本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石刻;

(二)新刻造像、符号及文字;

(三)擅自拓印石刻;

(四)其他损坏石刻本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