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发现的石刻,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为文物的,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并根据石刻的价值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