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因石刻病害、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件石刻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造型造像全部消失或者单件石刻完全损毁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石刻登记数量。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