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交流、合作,开展石刻风化防治、病害防治、裂隙治理、摩崖石刻展示效果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