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刻进行普查登记并予以公布,建立健全石刻记录档案和数据库。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石刻档案资料交送公共图书馆保存。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