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因自然因素造成石刻所在山体开裂、剥落以及出现危及石刻安全的危岩体等情况,石刻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石刻,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抢救性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石刻,应当迁移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