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石刻的复制、拓印,应当遵守不对石刻造成损害的原则,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经依法批准后,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