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石刻修复、修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石刻原状的原则,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制定保护工程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程序实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