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污水。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