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石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保证石刻安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