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十四条有效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将收取和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交存标准为:(一)购房人应当按房改成本价格2%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售房单位应当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