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核算、财务预决算、使用计划报批、审计监督、业主查询及对帐等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户设置明细帐,按单元、幢、物业管理区域核算。

房改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