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将收取和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交存标准为:

(一)购房人应当按房改成本价格2%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售房单位应当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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