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大会共同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