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一)改变原建筑设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四)油烟无组织排放;(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