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