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主申请,经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扣减物业服务保证金,并依法对受侵害的业主给予补偿。(一)未返还向业主收取的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的;(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三)擅自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四)违反规定向业主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的;(五)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