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返还物业服务保证金本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