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主申请,经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扣减物业服务保证金,并依法对受侵害的业主给予补偿。

(一)未返还向业主收取的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四)违反规定向业主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的;

(五)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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