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保证金。标准为物业服务项目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后,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物业服务保证金交纳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