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