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