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