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