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