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建筑消防设施由所有权人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