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组织产权人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