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组织产权人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