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

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