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Chapter 4 教师Article 30In force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