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