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在核定教师编制时,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以及寄宿制学校予以倾斜。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配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及时按规定招聘补齐教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