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 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加强管理,相互配合,或者依法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并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