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职责,负责财政票据的计划、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等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设计、印制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全省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